男子去未开发水域“洞潜”身亡 组织者被法院判决担责一成

2021年10月,殷正与闫祺、姜先生等人一起到贵州某洞穴潜水拍摄。潜水过程中,殷正不幸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闫祺等诉至法院。2024年10月24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殷正参加洞潜活动为自甘风险,自身对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闫祺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潜伴未尽到注意义务构成过失,判定闫祺对事故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致命洞潜 男子潜水时不幸身亡 家属将一同潜水者诉至法院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 2021年10月时,闫祺建立了微信群,拉进13位好友相约洞潜。同年10月26日,殷正、闫祺等9人在目的地集合,9月27日至29日期间每天分组、分批在山洞潜水。

10月30日,殷正、闫祺、姜先生三人作为第一组人员先下水。潜水过程中,闫祺、姜先生一度注意到殷正掉队,等此后发现殷正时,才注意到殷正已经没有意识了,评估风险后二人上岸报警营救殷正。遗憾殷正最终身亡。某信息公司系殷正与闫祺一同设立的公司,两人洞潜拍摄的照片及视频也均用于该公司的对外宣传。

殷正的4位亲属作为原告认为,闫祺等人邀请、组织一行人到案发地点潜水。闫祺和姜先生作为殷正的潜伴,未对其及时救援,错失救援时机,存在过错。殷正拍摄视频用于某信息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宣传素材,某信息公司是该次洞潜的获益人之一。故原告将闫祺、姜先生等人及某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8万余元。

据闫祺回忆,该次潜水前,所有人在水面进行了潜水前的检查,重复了潜水计划及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如遇突发状况,应立即自行折返上岸。闫祺、殷正所在的三人小组当时做了水面检查工作之后就下潜了,下潜半小时后,闫祺和姜先生发现殷正不在队伍里了,等了一会儿没见他跟上来,默认他已经执行了应急预案上岸了,就继续往前探索,半小时后折返回来时发现了殷正,此时拍打他身体已经没有反应。

闫祺和姜先生上岸后告知其他队员殷正的情况并报警,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将殷正搜寻上岸。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受害人自愿参加危险活动,是构成自甘风险的最本质要件。殷正遇难的活动地点选择的系未经开发的野外天然水域,地形复杂、能见度差、海拔高、水温低,风险性极高,属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法院向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确认,洞穴潜水属于技术潜水的分支,组织或参加洞穴潜水活动须经过中潜联及地方管理部门核准及审批,目前我国尚未开展洞穴潜水相关活动,未颁发过洞穴潜水相关资质证书,亦不认可域外组织出具的相应资质证书。

法院认为,殷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专业潜水人员,其主观上能够完全认识到其所进行的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亦能认识到参与此次活动会对其健康、生命安全产生重大风险,进而也能预见到会产生相应的损害结果,而仍自愿选择参与此次活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

法院审理 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赔偿23万余元

法院表示,闫祺建立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将十余名潜水爱好者组织成一个群体,在微信群内确定了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基本内容。结合群内聊天记录,闫祺具有较为明显的协调和管理性,法院认定闫祺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

法院表示,闫祺虽系活动组织者,但此次活动参加者之间没有任何协议,也没有特别的纪律规定。闫祺在活动中缺乏对其他参加者充分的管理、支配权限,更无证据显示其直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闫祺应当承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案活动应当经过行政部门核准、审批而未核准、审批,导致此次活动未经行政部门的可行性评估而擅自开展,且无法得到行政部门指导下应有的安全保障。闫祺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此存在一定过错。闫祺未能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闫祺在发现殷正时,及时查看了殷正的身体状况,当时并不具备对殷正进行救援并将殷正带离上岸的能力,其在上岸后及时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再次冒险将殷正搜寻上岸,后续救援过程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闫祺作为组织者,未履行法定的审批义务,未能在活动预案的制定上保障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在其他方面,已尽到组织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经法院认定,殷正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应对自身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闫祺未对殷正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在下潜过程中对殷正尽到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定闫祺对事故承担10%的责任,依法判决闫祺向殷正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

洞潜者不幸遇难事件多次发生 法官提醒:组织者应合法合规组织活动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包括2021年殷正遇难的事件在内,2022年和2023年也都出现过国内潜水爱好者在洞潜时不幸遇难的事件。

据当地媒体此前报道,2022年5月15日,6名潜水爱好者相约来到湖南株洲坯石洞,其中3人携潜水设备潜水。下水后发现水下地貌复杂,3人中两人紧急返回成功,一人在水下走散失联。经过搜救,救援人员在第二天晚上将失联人员打捞上岸,被救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2023年10月,国内知名潜水专家韩颋在广西都安洞潜时失联。都安县应急管理局此后通报称,经过18天的搜救,水下智能机器人最终将遗体打捞上岸,经确认为韩颋本人。

北京朝阳法院就殷正案件作出的判决书中显示,洞穴潜水是在黑暗遮顶空间下进行,容错率极低,极易出现死亡事故,属于极限运动之一。

法官张子茹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年轻生命的逝去对于殷正的家庭成员是一个沉重打击,法院对殷正的不幸遇难深表痛心。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应借此理性地审视各方责任。

张子茹以殷正的情况举例说,洞穴潜水活动具有极高的危险性,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应当充分认识到其中的风险隐患。组织者应当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组织活动,参与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范措施;共同组织和参加规范、安全、有序的文体活动,构建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运动文化,共创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文中殷正、闫祺均为化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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