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肇事司机最高获刑七年?律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待确认
10月11日深夜,江西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警情通报,称10月2日18时42分许,廖某某(男,20 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三名行人,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勘察、检验鉴定,廖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10月3日,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遇难者家属称司机廖某某并非本地人,是来此要求和一名女性复合,但遭到拒绝,随后故意开快车泄愤。
潇湘晨报记者另注意到,家属发视频称,肇事司机的朋友曾在事后连线律师,称对肇事司机的最高刑罚不会超过七年。10月12日,潇湘晨报记者也就此案涉及法律问题咨询了律师。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廖某某超速行驶显然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导致了一家三口被撞身亡,这符合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其最高量刑不能超过七年。因此在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逸的行为,最高可能是七年有期徒刑。
廖某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拘留是因为根据当时警方掌握的证据与交通肇事罪相符,但是最后起诉的罪名可能会根据后续警方掌握的证据而发生改变。
但是廖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待确认。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廖某某特意泄愤属实,是否涉及其他罪名需要综合廖某某对于其行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
如果廖某某对于超速驾驶汽车撞到路人致其死亡的行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则可以判断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可能涉嫌妨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受害人出现重伤、死亡,或者使公有或私有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前报道,10月12日,遇难者家属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廖某某家属曾想花钱私了,“但我们失独者要钱有什么意思?”
家属表示,事发当天是孙子一周岁生日,自己就住事发地附近的小区,当时儿子和儿媳回父母家吃饭,抱着孙子正要过马路,“被一辆在市中心飙车120多码的粤A牌照特斯拉撞飞”。并称肇事司机廖某某事后没有离开,“他在打电话摇人过来,连120都是路人打的。”
家属称其从警方处了解到,廖某某并非本地人,是来此要求和一名女性复合,但遭到拒绝,随后故意开快车泄愤。
家属另表示,交警于10月11日告知他们,此案已经移交景德镇市检察院,在办批准逮捕手续。潇湘晨报记者随后也就此案进展致电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未获有效回复。景德镇市交警支队公开电话接听人员向记者表示,“还在办案中,以警方通告为准。”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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