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3000嫖娼又偷走被判刑 窃取已付嫖资构成犯罪

云南一名男子在支付3000元嫖娼后,又将这笔钱从失足妇女的包里拿走。近日,云南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律师分析称,虽然嫖资不受法律保护,但一旦支付给卖淫者,其占有权便受法律保护。

赵某某1989年出生,楚雄市人。2024年6月24日,他因嫖娼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随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据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某与邹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相识,2023年6月22日双方约定在昆明市盘龙区某地点进行性交易。赵某某支付了3000元现金作为嫖资,在双方发生关系后,趁邹某某洗澡时将其放在包内的3000元窃走。次日,赵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被盗的3000元已被追缴,赵某某也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对指控提出异议,辩护人请求法院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关于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尽管嫖资本身是违法所得,但在完成交易后,卖淫者对其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因此,未经同意擅自取走该款项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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